1. 难以估算价值的有价证券及易丢失的贵重物品,如提货单、核销单、护照、配额证、许可证、执照、私人证件、汇票、发票、本国或外国货币(现金)、金银饰物、人造首饰、手机等;
2. 易燃易爆、腐蚀性、毒性、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,例如火柴、雷管、火药、爆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体和固体)、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机溶剂、农药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”中的化工产品;
3. 各类烈性毒药、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,如砒霜、鸦片、吗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等;
4.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,如文物、武器、弹药、仿真武器等;
5. 含有反动、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、图片、宣传品、音像制品,激光视盘(VCD、DVD、LD)、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;
6.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,如尸骨(包括已焚的尸骨)、未经硝制的兽皮、未经药制的兽骨等;
7. 动物、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;
8. 难以辨认成分的白色粉末;
9. 私人信函等;
10. 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,指在航空运输中,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、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,主要包括爆炸品(如烟花爆竹、起爆引信等)、气体(如压缩气体、干冰、灭火器、蓄气筒、救生器等)、易燃液体(如油漆、汽油、酒精类、机油、樟脑油、发动机起动液、松节油、天拿水、胶水、香水等)、易燃固体(如活性碳、钛粉、椰肉干、蓖麻制品、橡胶碎屑、安全火柴、干燥的白磷、干燥的黄磷、镁粉等)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(如高锰酸钾等)、毒性和传染性物品(如农药、锂电池、催泪弹等)、放射性物质、腐蚀品(如蓄电池、碱性的电池液等);
11. 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;
12. 任何药品;
13. 其它航空禁运品,如粉末状物品(不论何种颜色)、液体(不论使用何种包装)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、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(含 CD、VCD)、刀具、榴莲、带气火机、涉及“武器”和“枪支”概念的任何货品(含玩具)等;
14. 带有摄像头的无人机、3D 打印机及周边产品、军品头盔、刻花机(向雕刻玉器石头雕刻花纹或图案的机器)、机床(加工铁制品、加工木材用的机床)/机器(用于生产加工制造业的农业机器、矿山机器、纺织机器)、纹身机器、热敏打印机、间谍摄像机、吸奶器、条码扫描器、Arduino SCM 数码开发版等;
15. 枪形、武器形物品,不管实际用途为何,一旦发现立即罚没;
16. 非管制类刀具,如剪刀、厨房刀等需妥善包装,刺破外包装的将被退回,尖锐锋利型刀具有退回风险;
17. 直升机、四轴飞行器、飞行直升机、无人机、拍摄无人机等;
18. 摄影实验室设备,如摄影照明、摄影照明箱、摄影照明装置、摄影照明伞、摄影照明套件等;
19. 集中供热锅炉;
20. 医疗设备,如牙科工具、牙科镜、口腔保健工具、兽医设备、工具等;
21. 宝石,如钻石、红宝石、翡翠、蓝宝石等;
22. 渔网;
23. 纹身设备。